雖然定期定額投資四十年也有些不切實際,能成功達陣的人真的很少,但本文暫且不討論這個問題,我想各位關心的,還是這種停利方式究竟能不能提升投資績效?
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投資基金不久年化報酬率就超過合理停利點,此時的獲利金額可能連手續費都無法打平,所以我們要再加入一項限制,就是累計報酬率必須高於 20 %,才能確保贖回時的獲利金額令人滿意。
接著我們以「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基金」(Templeton Global Opportunities Trust) 為例,進行定期定額長期投資與設定合理停利點的報酬試算,比較兩種投資策略的優劣。
以下是「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基金」從 1999 年至今的淨值走勢圖:
基金歷年的配息記錄可以到這個網頁查詢:
http://www.franklin.com.tw/1.FundIntro/fund/FundRecord.asp?id=10100&pid=10000&fund=415
經過試算,假設投資人從 1999 年初開始定期定額投資「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基金」,每月 1 日扣款 100 美元,期間不設合理停利點,並且將配息再滾入,至 2009 年 7 月 1 日的投資現值為 14,281 美元,獲利 1,581 美元。
但是如果投資人設定合理停利點,並且加入累計報酬超過 20 % 的限制,則投資人會在 2006 年 5 月 1 日達成停利條件,贖回之後以相同金額重新扣款,至 2009 年 7 月 1 日的獲利金額為 3,215 美元。
同一檔基金,設定合理停利點的報酬是正常情形的兩倍,可見設定合理停利點確實有機會提升報酬。值得注意的是,本策略並未經過嚴謹的驗證,實務上採取這種停利方式,仍然有報酬低於長期持有的風險。
此外,並不是所有基金都適用 5.22 % 的停利點,隨著基金類型的差異,相信停利能提升報酬的投資人應該以「合理的停利點 (1)」文中的方式,利用指標指數計算該基金的合理停利點,本文只是個例子而已。
最後,過去績效並不是未來績效的保證,也沒有任何一檔基金會保證最低收益,當各位發現某基金過去績效適用於這套停利策略時,請別高興得太早,因為當你把資金投入這檔基金以後,後續發展可能完全不是這麼回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