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高速公路發生連環車禍時常反應不及,因而牽連至後方來車,遠距離的來車可見度有限,需行駛至一定距離才能看到前方路況是怎麼回事,有項概念產品就設計把警示騰空升起,會讓後方更多來車知道前方狀況,避免危險。
這項產品叫”氣囊尾燈”,安裝在車尾當一般尾燈使用,就像汽車內的安全氣囊一樣,遭受嚴重碰撞力量後,氣囊就會膨脹彈出,讓遠方車輛提早預警並減速行駛,以減輕二次碰撞與乘客受傷機率。
若是很不幸的發生故障或事故,這裡也截取國道高速公路局提供的資料給各位參照。如非必要千萬不要久逗留在車道上,有些案例是車主在事故發生後沒事,卻被後方反應不及的來車撞上而發生不幸。
以下資料來源為國道高速公路局
一.車輛故障處理
1. 遇有車輛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,應先啟亮方向燈,將車輛逐漸滑離車道停在路肩上,再啟亮危險警告燈,並在車輛後方50~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。
2.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,除應依規定啟亮危險警告燈及於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外,應即通知警方協助處理。
3. 待援期間,車上所有人員都應下車至車輛下游之護欄外或安全處所(路側無護欄,則於故障車輛下游適當處)待援,並『面向車道』以隨時警戒後方來車。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撥打1968免付費路況通報電話,向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。
4. 待援期間,亦可向經過之巡邏警車或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(辨識方法請參考附錄三)請求救援服務。
二.交通事故處理
● 交通事故之通報
在高速公路上若發生交通事故,可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使用行動電話撥1968向交控中心轉請公路警察隊前來處理。
●交通事故處理
1. 輕微交通事故:
(1) 肇因單純無人受傷或死亡, 且車輛毀損輕微(尚能行駛)之交通事故,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輪或車角,以噴漆、蠟筆或堅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,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並啟亮危險警告燈,於車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,並報告警察機關。
(2)若當事人自行和解者,得不報告警察機關。
2. 一般交通事故:
為處理人員蒐證、調查之需,應保留現場,立即
報警處理,在警方人員未到達現場前應先啟亮危
險警告燈,並在車輛後方約100公尺處,豎立車輛
故障標誌,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。
[Source]
如果喜歡這篇文章,也請幫「點子生活粉絲團」按個讚給我們支持吧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