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(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)設立目的在於簡化高速公路通行費收取之人力,並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,按行駛里程收取通行費,原意是如此。交通部指出未來ETC會增加取締超速之用途,消息一出已引起眾多民怨,當然交通部若要一意孤行,不是你我這般小老百姓能夠擋住,反對應該也不至於被罵靠北三小,但政府這麼做真的合法嗎?
區間測速的法源依據
先看即將執行區間測速的新北市萬里隧道,新北市交通大隊引用的法源依據為何
原連結:https://www.traffic.police.ntpc.gov.tw/cp-2772-44747-27.html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:「汽車駕駛人,行車速度,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,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,除有第43條第1項第二款情形外,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」。現行法令對超速之認定,並無限制僅能以雷達或雷射等設備偵測,另言之,以區間平均速率認定超速亦符合法令規定。
是的,現行法令對超速之認定,並無明文限制需以何種設備偵測,但交通執法單位所使用的儀器,包括雷達雷射測速器材、甚至是酒測儀器,都必須定期通過經濟部中央標準檢驗局之檢驗,ETC若要作為執法舉證器材,難道不需要受國家單位之檢驗嗎?
再者,ETC是採BOT模式建造,由高速公路局與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,委託遠通電收建置與維護,未來ETC若成為超速舉證器材,遠通電收即成為超速違規之舉證單位,政府可賦予代為管理維護的民間機構執法能力?以後超速是不是找遠通的人處理一下,該筆資料不要送到交通部手上,一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?執法公正性將會備受質疑。
法官認證「監視器」不可用於取締違規
ETC功能在計程收費,路口監視器用於保障人民權益,兩者設計原意並非在於取締交通違規,過去也有提出利用路口監視器取締交通違規,但此做法已被法官打臉:原連結: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2008911
法官認為,監視器畫面內容受個資法保護,目的在維護治安、保障人民權益,除有重大事由或目的外,不可使用於目的外的行政行為,警員為佐證違規而使用監視器畫面,明顯不符目的,判決罰單撤銷。
若將來車主收到ETC舉證之發單,上法院提行政訴訟,法官亦可能引用此判例「ETC用於目的以外的行政行為」,撤銷罰單。總而言之,交通部若鐵了心要強渡關山,ETC就是要拿來取締超速,只要想做沒有做不到的,但要做到讓人民心服口服,那又是另外一回事,不過至少要依法有據、依法行政,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再說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