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(Uber)因不服交通部總路局開罰 4 件共計 1 億元罰金及勒令停業,並提出行政訴訟。今日(5 / 9)台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出爐,法院認定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,判 Uber 勝訴免罰,全案仍可上訴。
案件起因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依照所屬的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,針對 Uber 在 2017 年間使用網路招募司機,分別在台北、台中等地區,透過 Uber 應用程式調度司機載送乘客,並且用拆帳的方式給予司機搭乘費用。
公路總局認為 Uber 在沒有獲得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許可,違反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,共計 4 件行為分別處新台幣 2,500 萬元,共計 1 億元罰金,並勒令停業。
然而,Uber 主張自己是一間科技公司,與呼叫小黃、PChome 等網路平台並無不同,也不打算登記為計程車客運業,最後打算提出行政訴訟。Uber認為本起案件應該是由「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」提出告訴,公路總局並沒有權力。
根據中央社報導,最後台北最高法院判決結果顯示,Uber 公司位於台北,雖未向台北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,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,但應該由台北市政府底下的公路主管機關處分才合法,因此撤銷 Uber 處分,全案仍可上訴。
Uber 從進軍台灣之後,風波不段。在科技步步改變各產業之際,計程車業一轉眼就成為「不轉型就準備淘汰」的產業。政府為了安撫計程車業者的不滿,夾在兩者之間的 Uber 在 106 年遭宣告停止叫車服務,兩個月後,Uber 與租賃車業者合作,成功轉型回歸台灣市場。即使如此,Uber 在台灣的挑戰並未結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