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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/foodpanda
公平會 9 月 17 日新聞稿指出,餐飲業者透過內用、外帶、外送平臺訂餐向消費者銷售餐點,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,業者應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,但 foodpanda 卻希望業者的價格維持一致。
公平會認為,foodpanda 限制合作餐廳刊登價格須與店內銷售價格一致,此舉「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臺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臺的抽成」,平臺反倒不用擔心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。
公平會還指出,foodpanda 的限制等於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臺刊登的價格,不會低於在 foodpanda 上刊登的售價」;且縱使其他平臺提出較低的抽成比例,餐廳也不會降低該平臺的售價。如此一來,消費者不僅無法享受其他平臺抽成較低反應在價格的好處,還會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臺與 foodpanda 競爭的能力。
此外,公平會也對 foodpanda 強制餐廳開啟「顧客自取」且不得拒絕訂單很有意見:
「由於透過『顧客自取』訂餐之消費者,大多屬於餐廳原本的顧客,如餐廳必須接受無條件平臺上「顧客自取」的訂單,不僅未拓展市場或開發新顧客,甚至面臨必須與平臺上的自己競爭,當原有的內用及外帶顧客流失至外送平臺,餐廳還需額外支付 foodpanda 佣金抽成。
foodpanda 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之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(例如『自取79折』),更促使顧客利用 foodpanda『顧客自取』方式訂餐,使 foodpanda 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,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,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。」
綜合上述不當行為,公平會認定 foodpanda 違反〈公平交易法〉第 20 條第 5 款: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,而與其交易之行為;且有限制競爭之行為,除了命令 foodpanda 禁止前述行為,還處 200 萬元罰鍰。
公平會表示,由於國內外送平臺市場呈現 foodpanda、Uber Eats 雙雄之局面,其他規模較小的外送業者、新進平臺必須依賴使用者「多棲」(multi-homing,意即消費者與餐廳端同時使用多個平臺)來減輕網路效應;而具有市場支配力量的兩大外送平臺通常會以「獨家交易」阻止餐廳遷往其他平臺,進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。
對此,公平會提醒 foodpanda、UberEats,未來若繼續擴大簽署獨家交易餐廳數量,或採取其他類似效果的限制,很有可能產生違反〈公平交易法〉之疑慮,「倘發現有具體反競爭效果發生,將依法介入調查處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