恐龍的法官?或者是恐龍的人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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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往一個重大社會案件最後的判決,都會左右人民對於法官的看法,只要是符合人民期望的,就大大讚揚法官,若非人民所期待的結果,就直接冠上”恐龍法官”這個大帽子。這種簡單的二分法,似乎是讓所有感到不平的人民有個情感抒發的出口,有個單位可以直接簡單的背黑鍋,但事實是如此嗎?

 

我們先從法院審理的職權來看,他是具有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訴訟與公務員懲戒的司法機關。法院並不會主動審理案件,也就是有告訴才會啟動審判過程。而在審判過程中,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: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。」為原則,在法庭傾聽原告(包含檢察官、原告律師)與被告(包含辯護人)的陳述,來依其證據進行判決。在這部分,原告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,來證明被告是違反法律規定,讓法官可以認定其違法,並依照法律規定定罪。

在這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,法官基本上是依法、依證據力量,來進行判決,有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就是,法官的判決不會依照”人民期待”與”社會期待”來審判!所以在最後的結果沒有符合”期待”,這是很常發生的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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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提出告訴者,包含檢察官,必須合理的蒐集被告違法證據,來證明被告違法的假設成立。足夠的證據,往往都可說服法官定罪的關鍵,例如檢驗的數據、事證、人證…,只要證明確實違反法律,違法假設就能成立。但若提出的證據,讓法官沒有合理懷疑罪證的力量,根據法律必須給予被告無罪。

 

在重大社會案件中,要符合人民期待或是社會期待,這部分除了檢察官必須蒐集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讓法官定罪外,另外一塊是人民真正可以決定的,就是法律制定單位-立法院。這單位具有立法、修法的權利,並且這單位是由人民共同選舉所推出的民意立法機關,若這機關確實能符合人民要求來立法與修法,就能讓法官的判決,更容易符合人民的期待。

 

但從小看到現在,我們所看到的立法院幾乎都是政黨杯葛與政治角力的舞台,但人民卻鮮少對他們發出怒吼,請他們針對人民期待與社會期待來修法或立法。依照憲法第八十條與第八十一條規定,法官具有獨立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的權利。所以不應受到社會中的”期待”來判決,但能聽到民意的立法院,是可依照人民期待來打造或修正法條。當人民往往將不符合期待的判決矛頭指向法官時,你更應該看看自己的民意與期待有沒有人幫你執行!所以法官真的是恐龍嗎?思考與反應過於簡單的我們,才更應該幫自己冠上恐龍的稱號。

公共議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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