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種事情真的防不勝防,畢竟沒遇到真的不知道公司居然會這樣對付自己,總之遇到的話一定要開始想辦法搜集證據(截圖、錄音),免得自己不但受氣、權益還受侵害。
人不犯我⋯⋯我不犯人! |
說問爸爸才能降低戒心,但其實是問了律師XD |
好在證據充足,才能順利爭取該有的權利。 |
大軒在2017年9月遇到了公司突然要求自請離職:公司不照勞基法走、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、不給遣散費,後來在一個月內順利在法律保障下,正式登出待了3年的前公司!
這篇文算是紀錄過程需要注意的事項,希望能幫上遇到的人!
正文開始
[#偶爾正經] 被公司要求自願離職怎麼辦?
- 絕對不要答應公司的無理要求,不照勞基法遣散就免談。如果公司態度很強硬的話,絕對不要退縮。
- 想辦法套出公司逼你自己離職的關鍵語句,對話截圖或直接錄音都可以,如:你不離職的話就讓你在業界名聲很難聽、讓你死得很難看⋯⋯等。(只要自己是對話方其中之一就可以不必告知對方直接偷錄,不算妨害秘密。)
- 假設公司說你不自己離職就要直接放你無薪假的話,請不要擔心也不要答應!無薪假一定要雙方合意才能放,而且就算放無薪假,公司還是要每個月付給你22000(2018年起的基本工資)和勞健保,還可以去兼職,搞不好賺得比本來多(?)
- 有的公司會用莫名其妙的名目,要求你自己繳在公司服務期間的勞健保,絕對不要同意,因為那本來就是公司該繳的。
- 開始計算到底公司欠多少假、多少錢,記得算每日平均工資是多少,因為還有一條「從公司不讓你上班開始,一直到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期間的薪水」也是屬於你的。
- 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節,只要證據充足的話勞工局絕對會站在你這邊的,而且勞工局基本上會比較採信勞方的說法,而不是公司(資方)的說法。
- 寄「存證信函」到公司,內容大致上為:本人OOO於民國OOO年OO月OO日被OOOOOOOOOO公司負責人OOO要求自請離職、亦無法進公司辦公室正常執行工作業務,故本人已向OO市政府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。依民法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,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,自提出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同法第487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,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,仍得請求報酬。台端之行為已構成受領遲延,茲催告台端於雙方約定上班日履行受領義務,否則自行負擔遲延責任。
- 存證信函真的很重要,因為要避免公司用「曠職」的理由把你解決掉(也就是說,誣賴你是自己不來公司上班的,公司找不到人只好用曠職把你解僱)。
- 等著勞動局通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,調解當天請務必把所有可以印的證據都印出來準備好,錄音檔也帶著。另外當天禁止錄音,勞動局的人通常會提醒你。
- 開會當天要立場堅定,無論是年終、遣散費、非自願離職證明(這個最重要,不然無法申請失業補助),只要是公司欠你的都一定拿得回來。
其實所有違反勞基法的都能以類似流程處理,例如吃假或凹加班XD
最後,祝大家都能遇到好公司、好老闆!
祝大家新年快樂! |
補充資料&附件
- 其實就算簽了自願離職,還是可以去申請勞資調解會議,因為你可以主張是被逼迫的。
- 存證信函產生器(也可以下載郵局官方版的再自己寫)
- 被放無薪假須知(裡面寫20008元,但2018年後是22000元,詳見勞動部)
- 民法234、487條(不是你不上班,是公司不讓你上班,所以公司要付錢)